关键词:
国际争端解决机制
司法化
世界贸易组织
国际法院
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
摘要:
无论是WTO上诉机构的存废僵局,还是国际法院的信任危机,又或是ISDS机制修正方案之争,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焦点均集中于司法化问题。规范结构在行为体的互动中建构,也在其中被解构或重构,对应形成规范演化的正向进化与逆向退化两种路径。从历史发展和国际体系视角观察,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化也存在进化与退化交替更迭的现象并具有周期性。国际社会的法治追求以及国际体系内部结构变化,引发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司法化的强化与弱化变动。同时,平权格局下大国的选择则会影响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司法化强弱演变的周期性。因应当下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变革,对于国际社会,坚持法治理想与兼顾利益现实应是必然选择。一是恪守法治化方向,在法治化轨道上推进改革进程。二是积极探寻包容性改革进路,建构反映多元化、差异性利益主体间最大公约数的规范制度。三是充分发挥国际机制能动性,在实现司法功能动态平衡的同时,有效解决国际司法退化的周期性问题。中国应冷静应对少边主义,主动融入高水平规范体系,提升在新一轮国际规范体制变革中的话语权,有效应对美欧歧视、边缘化中国的“脱钩”和“规锁”。